基本案情
经媒人介绍,马某与毛某相识相恋,并于2006年6月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2月,马某与毛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马某与毛某先后生育4个孩子。
自2022年3月起,毛某突然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致使孩子们的生活与学业陷入困境。无奈之下,马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某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毛某声称,自己发现马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提取20万元现金、变卖车辆等;同时,因自身经济状况一落千丈,实在无力承担抚养费。
法官经深入调查发现,毛某长期从事影视道具行业,过往月收入曾超过20万元,但近年来,其收入水平波动较大、极不稳定。此外,马某与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矛盾不断升级,自2022年分居后,毛某便中断了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判决结果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毛某需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4名子女支付抚养费,并扣除此前已支付的抚养费金额;驳回了原告提出的高额抚养费诉求。
法官说法
(一)抚养义务具有独立性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清晰界定,无论婚姻关系处于何种状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始终存在,具有不可分割的独立性。
(二)合理认定收入标准
面对毛某拒不提供完整收入证明的情况,法官结合毛某曾担任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管理岗位的性质,综合判断推定其具备履行抚养义务的经济能力,为抚养费计算奠定了合理基础。
(三)科学计算抚养费
采用“基准比例+动态调整”的计算方式,考虑到本案涉及4名未成年子女,适用被告月收入50%的法定上限;根据子女实际生活、教育等需求,后续进行补差。
法官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责任,不容推卸。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或破裂,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爱与经济支持,任何以主观借口或客观因素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都违背法律与伦理。希望每名家长都能自觉履行责任,莫让孩子因大人的过错而失去应有的生活保障与成长关怀。
(2025年6月4日《河南法治报》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