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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乐东一男子赊欠百货店货款5年未还,服刑期间被判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律师——

刑事羁押≠债务豁免

2025-06-03 16:35:01 来源:《法治时报》 -标准+

如果一个人坐了牢,那么他所欠的钱款还能不能要回来?今年1月,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赊购货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正在服刑的陈某全额偿还某百货店6627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该案告诉我们,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责任,即使是坐了牢,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经过:

店主讨要欠款时发现债务人正在服刑

2019年至2020年间,男子陈某多次从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某百货店赊购红牛、矿泉水等货品,累计欠款1557元。因陈某是老顾客,某百货店的店主罗某同意陈某赊账。2020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欠条,确认陈某赊账债务增至6627元。此后,陈某又多次赊购货品,欠款总额已达8186元。

开始,罗某不以为意,因为陈某就住在黄流镇,做着小生意。罗某认为,做生意时有赊欠是很正常的,年底能结账就好了。但罗某在年底向陈某讨要货款时,陈某一直推诿和拖延,到最后还玩起了失踪。2024年年中,罗某得知陈某因违法犯罪被羁押在某监狱。

无奈之下,罗某向乐东法院起诉,诉请陈某向某百货店支付款项8186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只支持欠条所载金额,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

乐东法院立案后,鉴于陈某还在某监狱服刑,无法在线上联调开庭,陈某同意以对其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作为其开庭的意见。陈某辩称,他只欠其签字欠条上的6627元货款,不是罗某所称的8184元。待他出狱后,再与某百货店对账付款。其间,陈某未向乐东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某百货店与陈某之间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某百货店提交的欠条和陈某对欠条的自认,可以确认某百货店与陈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陈某欠付货款6627元的事实。某百货店主张陈某支付货款662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对于超出部分的货款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欠条内容,某百货店与陈某并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故以欠条出具的时间2020年10月22日为货款支付时间,陈某至今未支付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以2020年10月22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但某百货店主张以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乐东法院予以准许。对某百货店主张陈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货款66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乐东法院判决陈某一次性支付货款66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某百货店。

律师说法:

刑事羁押不等于债务豁免,服刑期间仍应偿还债务

对于“坐牢抵债”的错误观念,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分析指出,坐牢是因触犯刑法而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偿还债务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两者性质不同且互不影响。即使债务人在服刑期间,债权人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来追讨债务。所以,刑事羁押不等于债务豁免,在坐牢期间仍应偿还债务。

陈积祯表示,如果坐牢前有存款,可以委托家人代为处理贷款还款事务。如果有房产、车辆等资产,可以尝试出售或出租以生成资金完成还款。如果有贷款,应及时联系贷款机构,说明特殊情况,尝试协商调整还款时间或重新制定分期计划,及时与贷款机构沟通,提供证明材料,表明特殊情况,避免被视为恶意逾期行为。在出狱后,债务人仍然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确实无力偿还,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付款或其他灵活方式解决债务问题。法院还可能继续采取其他措施如冻结账户、执行财产拍卖等来保障债权。

陈积祯提醒,在赊销交易中应签订赊销协议明确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签署货物签收单,载明品名、数量、签收日期;制作对账确认书每季度由债务人签字确认欠款余额。

债权人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实债务人资信,要求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超过90天未还款应立即发律师函,中断诉讼时效。

(2025年6月3日《法治时报》记者 李成沿)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