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近邻胜远亲 “置气”伤和气

邻居合理行使相邻权时,对方应尽到容忍义务

2025-05-29 17:13:48 来源:《河南法治报》 -标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认识到以和为贵的重要性,邻里才能互相帮助、和谐共处。”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李某甲与李某乙是邻居,两家的房屋均坐南朝北,李某甲家位于李某乙家东侧。

李某乙家东屋为瓦房,因房屋年久失修,雨季漏水导致屋内环境比较潮湿。李某甲家西侧为院子,院子南侧搭建有一棚子,院子北侧栽有一棵核桃树。2022年5月,李某乙为防止房屋漏水,在其东屋瓦房房顶上加装了彩钢瓦。彩钢瓦屋顶东侧边缘部分位于李某甲宅基地空间之上。李某甲认为,李某乙加装的彩钢瓦屋顶导致雨水落入自家院子,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李某乙认为,因为李某甲家院内的核桃树枝干长到了自家瓦房上面,影响房屋安全,才在瓦房顶上加装了彩钢瓦。李某乙在网络平台发布有关视频和文字,认为李某甲拒不整修自家院中的核桃树是村霸行为。因此,双方多次争吵。

2024年5月22日,李某甲和李某乙之间的矛盾纠纷经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甲作为甲方、李某乙作为乙方签订了如下协议:

1.乙方在5月24日下午6时前把自家东屋彩钢瓦屋顶超出部分割掉;

2.甲方在5月24日下午6时前整修自家院内影响乙方家房屋的核桃树;

3.双方签字后,乙方将在网上发布的有关视频和图片删除。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执,诉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庭审中,李某乙称其按照协议拆除彩钢瓦时,李某甲进行了阻挠。

诉讼过程中,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对双方当事人家宅基地的长度、宽度进行测量,李某甲和李某乙在场说明情况。法官实地查看后得知,两家房屋紧挨着,李某甲沿两家房屋的中间缝隙处以钉子为固定点,自南向北拉了一条线作为界线。李某乙在其东屋屋顶上安装的彩钢瓦最东侧已经沿南北走向切割掉南边一半左右的彩钢瓦。李某乙家东屋安装的彩钢瓦屋顶最东侧约20厘米处下面放置了一个方钢,方钢和彩钢瓦之间有钉子加固。经测量,李某乙家东屋加装的彩钢瓦屋顶最东侧和下面用以固定的方钢超出了两家的界线。李某甲认为,彩钢瓦屋顶下面的方钢也超出了两家宅基地界线,要求李某乙一并进行拆除。

争议焦点

被告李某乙在自家房屋加装彩钢瓦屋顶是否侵犯原告李某甲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构成侵权,原告是否具有容忍义务?容忍限度应如何界定?

判决结果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多年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如通行、排水等问题时,应相互包容,提供便利,而不是各自为阵,相互为难。双方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接受相应限制,对他方在合理限度内的影响给予容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建造房屋时,未留出一定距离的间隔,两家房屋紧紧相邻,被告家的东屋为瓦房,为避免房屋漏水,其在屋顶加装彩钢瓦,具有合理性。根据法官现场勘查情况,虽然被告加装的彩钢瓦屋顶最东侧存在超出被告家东屋最东侧房檐的情况,但原告家的宅院与被告家东屋相邻的区域为院落,被告加装的彩钢瓦屋顶超出其东屋房檐部分处于空中区域,并未对原告的不动产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对此原告应给予必要的容忍,超出合理容忍范围的部分,才有权要求被告采取措施,排除妨害。鉴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经过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调解后签订了协议,被告同意割掉部分彩钢瓦屋顶,协议签订后也已割掉了部分彩钢瓦屋顶,且被告在本案提出的答辩意见中也表示同意执行调解协议。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的彩钢瓦屋顶,应为被告家东屋屋顶上加装的彩钢瓦中最东侧房檐区域安装的方钢以东的彩钢瓦。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在东屋屋顶加装的彩钢瓦中最东侧房檐区域安装的方钢以东的彩钢瓦拆除;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源于日常琐事,看似简单,但对于涉案邻里来说,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生活,一旦处理不当,轻则邻里间发生争执,重则发生更进一步的伤害或财产纠纷。

本案中,原、被告家房屋相邻,被告为避免自家东屋漏水加装彩钢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虽然被告加装的彩钢瓦屋顶最东侧处存在超出其东屋最东侧房檐的情况,但原告家的宅院与被告家东屋相邻的区域为院落,被告加装的彩钢瓦超出其东屋房檐部分处于空中区域,并未对原告的不动产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如若把方钢和彩钢瓦一并拆除,被告李某乙加装的彩钢瓦屋顶将不牢固,容易损坏,故原告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容忍。因此,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要求拆除方钢的诉求,而是判决被告拆除其在东屋屋顶最东侧房檐的方钢以东的彩钢瓦部分。法院作出该判决结果,既维护了相邻关系中的公平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尊重,旨在引导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判决作出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释法明理,劝导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以和为贵。最终,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李某乙也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容忍义务可谓是相邻关系中的核心。民法典中对相邻关系以容忍义务为基点构建了相邻关系制度,通过十六字方针原则与类型化相邻纠纷之下的具体规则划定了相邻妨害制度中的责任认定标准,从而实现对相邻妨害责任的认定。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展一方的所有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设立补偿制度,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相邻关系一般具有五个特征:一是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二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三是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四是相邻关系中所有或者占有的不动产是相邻的;五是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审判实践中,相邻关系可以依据上述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以确定和把握诉讼主体的范围,以及是否属于相邻关系的处理范围。

现场勘验调查是关键。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现场勘查与有效调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纠纷化解具有重要意义。相邻权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熟人或邻居,起诉之前往往已多有冲突、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很多争议事项仅靠口头陈述、照片等难以认定,需要法官通过现场勘验调查来确定。一些涉及建筑物拆除、修复等案件执行难度大,这类案件如果不事先现场勘验调查、多次调解,而是一判了之,只会加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这类案件往往并不复杂,而是在于当事人的情绪对立,俗称“置气”。法官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为最大限度查清事实,厘清争议渊源,找寻最优解决方案,先后两次到房屋现场实地查看,实地测量,从而全面查明了案件事实。

“造成妨害”的衡量标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构成妨害且构成侵权是相邻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此,一要判定妨害是否存在;二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容忍义务。在轻微妨害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应该承担绝对的容忍义务,既不能主张排除侵害,也不得主张补偿或者赔偿。相邻关系规则就是要规范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物权时的相互关系,一方的权利要适当延伸,另一方要提供适当便利,这就包含了应忍受轻微损害的义务。在较大损害情形下,虽然基于有利生产原则的考量,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相对容忍义务,但是同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的实质内涵,应当赋予相邻不动产受妨害人补偿请求权,以平衡相邻关系中的各方利益。

容忍义务的界定。关于是否尽到容忍义务可从场合、次序、个体、可回避性等因素加以分析。第一,从场合来说,以噪声为例,要考虑是白天还是晚上发生的噪声,对于他人的影响是否有较大区别。第二,从次序来说,获得不动产权利在后的权利人比获取权利在先的权利人负有更大的容忍义务。第三,从个体来说,通常情况下,单位要比个人负更大的容忍义务,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要比病人、老人和儿童负更大的容忍义务。第四,从可回避性来说,加害方本可避免妨害发生而未避免的,构成妨碍。反之,妨害无法防止或者防止成本过高的,受害方应负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

现代生活中,法律虽能界定边界,但化解矛盾更需换位思考的智慧。睦邻之道,终是法理与人情的“交响”,唯有将心比心,方能让“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在“钢筋水泥”中绽放温暖光芒。民法典所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在此案的审理中,法官让上述四项原则有机统一,在具体运用时相互兼顾,既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照顾了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

(2025年5月28日《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尹秀峰/整理)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