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以案讲法|离婚后, 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未必在父母之间平均分配

2024-04-11 15:45:49 来源:《法制文萃报》 -标准+

■ 案情回顾

欧阳女士和司马先生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两名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大宝(女)由欧阳女士抚养,二宝(男)由司马先生抚养,但考虑到当时二宝尚小,双方同意二宝暂时跟随欧阳女士一起生活。离婚一年多以后,司马先生想接回二宝自己抚养。但是除了对妈妈的依赖,二宝早已经和大宝、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知道爸爸想要接走自己后每天都在恐慌和担忧中度过。欧阳女士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希望继续抚养二宝,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欧阳女士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二宝抚养权至自己名下。

■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判断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关系甚大,必须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慎重确定。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保证,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条件。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父母双方均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均能为子女成长提供较好的物质基础。双方离婚时约定二宝由司马先生抚养,但两个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实际随欧阳女士共同生活,欧阳女士的父母自二宝出生一直协助欧阳女士抚养二宝,二宝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与母亲、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与年龄差距不大的大宝也建立了密不可分的姐弟亲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二宝目前由欧阳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判决欧阳女士与司马先生的婚生二宝由欧阳女士抚养。司马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欧阳女士与司马先生离婚后,二宝一直实际随欧阳女士生活至今,现并无充足证据证明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变化,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二宝由欧阳女士抚养有碍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使。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结合司马先生、欧阳女士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考虑二宝目前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认定二宝目前由欧阳女士抚养为宜,并无不妥。司马先生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司马先生的上诉。

■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

■ 律师短评

处理抚养权纠纷案件,出发点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条基准线。此类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安置,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判决结果会对未成年的身心造成长期而深远的影响。如果能兼顾成年人的需求更好,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和成年人的需求发生冲突时,我们认为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

(作者 张星 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4月11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