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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人饮酒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法院: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2024-04-10 15:44:51 来源:《青海法治报》 -标准+

日常生活中,亲友相聚免不了喝上几杯酒助兴,但在觥筹交错之际,大家一定要记住,饮酒需谨慎,共饮不劝酒。

案情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一起朋友聚会中劝人饮酒致死的案件。

张某自外地返乡后,约好友林某、马某、朱某等5人相聚。当晚,张某自带3瓶白酒,又买了两箱啤酒,吃饭时两个朋友先行离开,而喝醉了的林某和马某仍相互劝酒、敬酒,直到23时许聚会才结束。马某由家人接回家中后,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等症状,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最终,马某因醉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的父母将参加聚会的其他5名共同饮酒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巨大风险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故其对自身死亡有较大过错;被告张某作为此次聚会的组织者,对聚餐饮酒人员具有一定的照顾提醒等注意义务,在饮酒人醉酒后,应当及时劝阻、护送,出现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送医,张某未尽到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马某已经出现醉酒状态的情况下仍对其劝酒、敬酒,对马某的过量饮酒具有促进作用,较之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更多的赔偿义务;先行离开的两人虽参加聚会但并未饮酒,且中途离开时马某并未出现任何异样,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在林某和马某喝酒时,未尽到劝阻、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导致马某之后酒精中毒死亡的结果,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说法

劝人饮酒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一些刺激性言语让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劝说或者强迫对方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情况,仍然劝其饮酒由此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桌喝酒人员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者送至医院;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的。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24年4月10日《青海法治报》记者 郭佳 通讯员 彭慧珏)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