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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时触电身亡,谁来担责?

2024-04-09 15:41:22 来源:《河南法制报》 -标准+

2023年5月,村民李某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某村河边钓鱼时,不慎将鱼钩甩至河道上方的高压线上,随即触电倒地失去意识。李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西峡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和事发区域的高压线路产权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诉至法院,以未设置警示安全标志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审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酌定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交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以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人或实际使用人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供电公司与交运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对事故发生地高压线路的产权进行了约定,该产权归被告交运公司所有,双方各自承担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

交运公司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就高压线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死者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线下钓鱼甩竿,忽视了潜在的危险,导致鱼钩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近几年,垂钓、露营等户外活动热度攀升,但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参与者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安装电力设施,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

(2024年4月9日《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王冬)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