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大风天气树倒伤人

法院:各方根据过错担责

2024-04-08 16:30:02 来源:《河南法制报》 -标准+

2022年7月27日14时左右,原告吕某某从某酒店下班,在路过人行道时,被该酒店东南角护栏外绿地中一棵倾倒的楸树砸倒后昏厥。随后,吕某某被送至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吕某某股骨颈骨折、腰骶横突骨折,并有软组织疾患。经鉴定,原告吕某某的受伤程度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据此,原告起诉至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要求该树木的门前五包单位义马市某协会,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街头游园等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义马市某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判决结果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考虑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吕某某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二被告各承担原告损失的45%,即各赔偿原告7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义马市某协会作为该树木的门前五包单位,义马市某局作为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街头游园等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对案涉倾倒树木负有管理职责。二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没有过错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吕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大风极端天气下,可能会出现树木倾倒的风险,仍选择出行,存在对危险的放任心态。吕某某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自身所遭受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

大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容易造成公民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大家在恶劣天气下应尽量减少外出,以免遭受损失。若需要外出,一定要尽到安全合理的注意义务,谨防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2024年4月8日《河南法制报》张欣 余飞)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