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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走骗子钱用于消费 构成盗窃罪

2024-03-19 15:20:08 来源:《山西法制报》 -标准+

取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也犯罪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虽支付结算金额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但通过取现的方式侵吞银行卡内的赃款,该行为构成盗窃罪。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

2023年7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又将该银行卡与手机微信客户端绑定,以便随时掌握该银行卡资金进账情况。同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得知该银行卡进账9999元后,便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将该银行卡挂失,次日又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了挂失补办业务,将进账的9999元转入新办理的银行卡内,随即通过ATM机跨行全部取现用于个人消费。经查,2023年8月6日入账的9999元,系被害人方某被诈骗的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将流入卡内的资金截留后,取现用于个人消费,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方某损失9999元。

法官提醒

李某明知对方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蝇头小利依旧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还想通过“黑吃黑”的方式截胡不义之财,自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违法犯罪就能置身事外,殊不知将犯罪分子骗取的资金非法占有同样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大家,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勿知法犯法。

(2024年3月19日《山西法制报》记者 刘甜)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