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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商品“卖家秀”与“买家秀”不符

法院:退货退款,商家承担运费

2024-03-14 15:44:11 来源:《浙江法治报》 -标准+

浙江温州一小伙觉得购买来的电动自行车“卖家秀”与“买家秀”不符,维权无果后提起诉讼。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商家虽未构成欺诈,但未准确全面描述产品性能,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关系,退货退款。

案情回顾

“30°爬坡,175km续航。”90后小伙王某在某网购平台上刷到这辆“折叠电动自行车”,商品详情页的介绍非常符合他的需求,王某遂联系客服人员,再次咨询并确认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后下单购买。

到货后,王某对电动自行车的爬坡和续航能力进行了测试,发现与宣传的不尽相同,王某于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客服人员却表示,退货运费自理,并需支付100元折损费用。

明明是7天无理由退货,怎么如今又要运费自理,还另加折损费?当天,王某取消了申请,以商品与描述不符,向网购平台投诉,但仍协商未果。

王某遂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并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该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中标识爬坡与续航数据为固定载重、速度及温度下实验室测试所得数据,并载有“因个人使用条件不同,场景及用途不同,续航受载重、骑行习惯、时速等多方面影响,页面续航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定性依据”字样,但字体、位置并不明显,很容易被忽略。

本案中,王某在下单前专门就续航里程、爬坡度等问题向客服人员进行了咨询,而客服人员并未以更直接、明确、便捷的方式告知王某续航里程、爬坡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客观上不能达到理想状态,致使王某未充分知悉该电动自行车的真实性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品的选择权。

王某主张3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该商家的宣传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欺诈程度。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运费由商家承担,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王某已收到退货款项。

法官提醒

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必须向消费者全面、客观、准确地披露与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这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协商无果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14日《浙江法治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萱)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