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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2024-03-14 15:44: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标准+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调查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村委会事前预警失灵,相关部门联合处置力度不足。村委会作为保护耕地的“前哨”作用发挥不足,甚至有的为了蝇头小利,不问是否变更用途、不管是否办理手续,随意以承包村集体土地名义与被告人签订承包协议,对非法采石、采矿、采土、办企业、建厂房等破坏土地行为听之任之。加之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协作机制,或者采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限期整改等措施处罚力度不够,较少运用强制拆除等强力手段,执法效果受到影响。

第二,公益诉讼推进不畅,生态修复、植被复绿等侵权责任承担不足。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同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可使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部分既可用于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也可用于救济受到环境侵权的被害人。然而囿于司法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席会商制度不健全以及被告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因素,公益诉讼工作推进难度较大。

第三,量刑偏轻处罚偏软,法律威慑不足导致非法占有屡禁不绝。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对占地面积有较高要求,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才能入罪。实践中,对身为发包或出租一方的村委会鲜少追责并采取惩戒措施,法律上未形成惩罚闭环效应;且因入罪标准较高,对此类行为行政处罚的多,承担刑事责任的少,即便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被告人大多认罪认罚,判轻刑的多,判重刑的少,轻刑适用率较高,导致法律威慑不足。

坚持绿色发展,打造社会共识,不能因为遇到困难和挑战,就动摇、松劲、开口子,放松对环境的要求。为此,笔者建议采取注重宣传、多方联动、惩防并举的方针,坚持不懈推进绿色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首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自媒体、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平台,大力宣传农用地保护的重要性,详细解读农用地保护的法律政策,拓宽农民举报土地违法的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挖掘典型案例、做好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绿色发展、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其次,推动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农用地保护制度,通过自然资源、农业、林业、公检法等多部门联动预防违法案件的发生,真正形成上下贯通、信息共享、运转协调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体系。

最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打击执法机关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另一方面,坚决查办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压缩犯罪空间,让司法裁判服务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守护青山绿水。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4日《人民法院报》陶然)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