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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而不养?撤销监护资格

2024-03-05 16:11:59 来源:《四川法治报》 -标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其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近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撤销了孩子母亲的监护权,并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

刘某与李某甲同居后生育一子李某乙,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因李某甲外出后杳无音信,刘某在李某乙满月时便独自一人返回娘家,后外出务工,从此对李某乙不闻不问,也未支付抚养费。

自父母离家,李某乙便随祖父李某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某进行抚养。多年后,李某某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自愿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

受理该案后,邻水县人民法院无法联系上刘某,经向刘某户籍地村委会和刘某母亲了解到,刘某外出务工不久后,便嫁到云南省又生育了子女,由于与娘家人关系不融洽,因此娘家人也联系不上刘某。但村委会和刘某母亲均表示,刘某多年来确实未抚养李某乙。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长期怠于履行对李某乙的监护职责,已侵害李某乙的合法权益,其监护资格依法应予撤销。被监护人李某乙由其祖父李某某抚养,其监护权事实上也一直由李某某行使,李某某申请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李某乙健康成长,遂依法撤销了刘某对李某乙的监护权,并指定李某某为新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家是影响未成年人是否健康成长的重要环境。在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后盾。本案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祖父母作为监护人,让被监护人在父母未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也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2024年3月5日《四川法治报》吴玥 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