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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违约金是否有效

法院: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024-03-05 16:11:59 来源:《青海法治报》 -标准+

案情

阿芳和小磊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儿由母亲阿芳负责监护,双方需共同承担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大额支出的相关费用;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一次性承担违约金30万元;在离婚协议签订前,已产生的2.4万元早教费用,小磊同意承担1.2万元。

两人离婚后,孩子上幼儿园学费8840元,因病住院治疗产生治疗费6446元以及先前的早教费共计19643元,均由阿芳支付,后她多次向小磊索要相应金额,小磊均不予理睬并拒绝支付。

阿芳觉得小磊拒绝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义务,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将小磊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付清这些费用的基础上,还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阿芳与被告小磊签订了离婚协议,此协议约定女儿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共同承担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大额支出的相关费用,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孩子2.4万元的早教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即由双方各承担1.2万元。现被告未给付此款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2万元早教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性大额支出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女儿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幼儿园学费各一半的诉讼请求,亦是原告依约主张权益,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0万元,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小磊给付原告阿芳早教费1.2万元、医疗费3223元、教育费4420元。驳回原告阿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协议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此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尽管离婚协议中对违约金确有约定,但离婚协议涉及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等问题,是属于与人身关系具有紧密联系的复合型协议,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因此在审理中,驳回了原告阿芳要求被告小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诉求。

(2024年3月5日《青海法治报》记者 雷洁)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