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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有风险 落笔需谨慎

2024-02-22 16:14:17 来源:《青海法治报》 -标准+

签名是人们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的一个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签名是认定双方达成合意的实质性标准之一,具有重要意义。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置于不利法律地位,甚至遭受“不白之冤”。近日,在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古鄯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小王稀里糊涂签个名,官司找上门……

案情

“小王,听说老张家自产的玉米正在出售,我最近有些忙,你看能不能帮我收购些。”

“行啊,没问题!”

2022年12月9日,小李联系小王代为收购村民老张家的玉米,小王想着与小李平时关系不错,便本着帮忙的目的找到老张收购了大量玉米,并在老张家的院内完成验收、称重、装车等事宜后由小李拉走出售。

玉米虽拉走了,但收购款却一直未支付。

“小王,这个货款什么时候能给我?”

“小李还没把钱给我,这样吧,我给你先打张欠条。”其间,老张多次到小王催要货款,但由于小李迟迟未支付收购款,小王无奈之下便先向老张出具了载明“小王欠老张货款15450元”欠条一份。

直到2023年10月,老张一直未收到货款,便将小王和小李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

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人民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小王主观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但事实上小王发挥的作用远远超出了介绍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在被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共同实施玉米采购销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小王负责从原告老张家里将玉米装袋、称重、结算、装车等活动,小李负责联系车辆将玉米拉走并寻找销路,二者在事实上共同促成了与原告老张之间玉米买卖的交易行为,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紧密。整个玉米购销过程中,二被告分工明确,小王深度自主参与并积极促成,共同完成了对原告老张的玉米的采购销售过程,故二被告应当对欠付原告老张玉米款的行为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王、小李共同给付原告老张货款15450元。

说法

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人民法庭法官石玉宏表示,如果他人提供空白纸张或空白合同等,要引起高度警惕,切勿随意签名,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涉及借款、投资、担保等与金钱相关的内容,非必要不签字,确需签字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如签名时注明签字用途、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签字目的等。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等综合状况,不要盲目施展善心,致使自己陷入困境。

(2024年2月21日《青海法治报》记者 薛慧雯)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