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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妻子在欠条签名 由谁还钱

2024-02-18 12:37:49 来源:《河北法治报》 -标准+

2022年11月赵某称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2万元,随后赵某便向李某出具了一张自己和妻子王某签字的2万元欠条,并向李某承诺半年后将借款归还。半年后李某要求赵某归还欠款,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及其妻子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归还欠款。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张彦恒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赵某妻子王某说不知道借钱的事情,她也没有生病,更没有签过这样的欠条,她不认可这些借款,随后向法庭提交了笔迹指纹鉴定申请。经鉴定,结果显示欠条签名确实不是王某笔迹,赵某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撒谎借钱,并冒充妻子签的名字。

法庭审理认为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欠条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按照约定赵某没有按时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李某要求赵某归还欠款,法庭予以支持。因王某未实际参与该笔借款的签订,欠条中对于王某权利义务的约定无效。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赵某、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该笔借款为赵某、王某的夫妻共同借款,对于李某要求王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二是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下,不考虑夫妻有无举债合意。本案中王某对于借条的签订并不知情,赵某亦不能举证证明所借2万元用于夫妻二人共同花销,故不能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

(2024年2月9日《河北法治报》刘佳)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