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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出意外,谁担责

2024-02-07 16:16:16 来源:《青海法治报》 -标准+

好心帮忙开车,不料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助人死亡,助人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案情

马某贵与马某玉是祁连县八宝镇某村一起长大的好朋友。2023年2月,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马某玉,请马某贵帮其驾驶轿车去接在门源县城的妻子马某。在前往门源县城途中,因夜间光线不足、路面结冰,马某贵驾驶的轿车与对向闫某驾驶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使马某贵受重伤、马某玉当场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马某贵负全部责任,马某玉、闫某无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马某玉妻子马某及未成年女儿一纸诉状将马某贵诉至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调解

马某等人提出,因马某贵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某玉死亡,应根据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抚养费共计86万余元。马某贵表示其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对方的损失,而且他在为马某玉无偿提供帮助的过程中也受到了损害,马某作为受益人马某玉的近亲属,应当给予其适当补偿。

案件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案案件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为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两家人反目成仇,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沟通,在掌握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于2023年12月4日展开调解,并特邀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对症下药,讲解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帮工的相关法律知识,厘清帮工事故的责任。通过“线上+线下”“村委+法官”调解模式,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马某贵向马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5万元,此款当庭履行;向马某玉女儿支付抚养费1.5万元,当月月底前支付;放弃向马某等人主张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权利。

说法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马桂香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马某贵在驾驶轿车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操作不当,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是,马某贵出于好意无偿帮助马某玉开车,是基于友情作出的好意施惠行为,按照公平原则,应当酌情减轻马某贵的赔偿责任。同理,对马某贵的损失,受益人也应当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帮忙的时候,双方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和明确的约定,帮忙者在帮忙过程中也要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包括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助人为乐招来麻烦,到头来好心办坏事。

此外,我们不能因为害怕麻烦就不帮助别人。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名成员,我们需要牢记道德底线,积极传递爱与责任,同时,也需要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公正、合理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只有每个人担起自己的责任,才能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2024年2月7日《青海法治报》记者 祝嘉忆)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