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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主张还款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应偿还本息

2024-01-29 15:40:46 来源:《青海法治报》 -标准+

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没有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当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款人又不认可双方的约定,出借人遂依据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

老兵与老兴于2018年相识,双方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老兴通过微信向老兵借款并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等其项目的预付款下来后归还。随后,老兵按照老兴的要求,分3次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向老兴的妻子小香的银行账户分别转款15万元、10万元、15万元,共计40万元,并在交易附言上写明个人借款。2021年9月,老兵通过微信向小香追要欠款,小香回复表示:“工程款下来首先还你钱,现在我真没有钱”。老兵多次索要未果后将老兴诉至法院。

审理

案件受理后,老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小香辩称,老兵与其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银行只能反映账户里的资金来往情况,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老兴未到庭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老兵诉请款项纯属业务费用,其本人根本没有向他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老兵也未向他作出出借相关款项的用意,老兵与老兴之间没有形成借款合意。老兵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与老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小香中途退庭未进行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兵与老兴二人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两人在微信聊天中达成了借款合意,之后,老兵将款项按老兴的要求转到小香的银行账户,并特别注明是个人借款,小香在与老兵的微信聊天中也认可等工程款下来就优先偿还,以上事实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老兵和老兴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是40万元,故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因老兴、小香二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的问题,老兴在微信聊天中主动提出按月息3分计算,应视为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但该利息约定明显过高,现老兵主张老兴、小香二人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的4倍即15.4%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逾期还款利息163240元(40万元×3.85%×4倍×954天),符合法律规定。小香中途退庭,老兴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兴、小香二人偿还老兵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163240元,同时支付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也可以采取非书面形式约定,比如口头约定,只要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合意即可。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借条,但是双方就借款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款项也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那么双方之间自然成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实际交付款项给借款人的证据,即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对方不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那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024年1月29日《青海法治报》记者 杜秉琛)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