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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树原有主 盗挖处刑罚

2024-01-15 16:27:56 来源:《云南法制报》 -标准+

马缨花在彝族群众心目中是吉祥、美丽、幸福的象征,走进巍巍彝山岭,就能见到它火红的身影。马缨花虽美,却不可随便将其占为己有,一不小心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罗某等人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国有林场,采用掘根方式盗挖马缨花树195株、清香树97株、毛叶青岗树1株,到自家养猪场旁边的山地内进行套袋种植。经认定,涉案的195株马缨花树价值40390元、97株清香树价值1055元、1株毛叶青岗树价值13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姚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其在大姚县国有林场内盗挖后至案发死亡的22株马缨花树所需林木植被恢复费用13475.88元(已交纳)。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林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293株,合计价值415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掘根方式盗挖树木,属秘密窃取,且被告人均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林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非法移植野生树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年1月12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罗如丽)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