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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放弃抚养费后不可轻易反悔

2023-12-27 17:35:55 来源:《江苏法治报》 -标准+

案情

王女士与张某2014年育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于2018年6月经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并由王女士负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2021年,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张某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1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孩子在起诉时主张,其母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才放弃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其只是一时放弃权利,而非一直放弃权利。现在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而母亲不能正常工作,有限的收入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学习需要,故要求张某支付相关抚养费用。张某辩称其与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对二人均有约束力。王女士在调解时应当预见到孩子在上幼儿园时会产生相关费用,现其经济状况与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权利的放弃并非儿戏,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负担问题的规定,即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如何分配等问题。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此情况下,若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虽然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王女士与张某离婚时,明确表示由其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现要求张某承担抚养义务,因孩子的抚养费用及其母亲目前的抚养条件与其父母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虽因孩子进入幼儿园学习,费用有所增加,但这应在其法定代理人离婚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并不构成所谓的情势变更。王女士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故法院对要求张某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3年12月26日《江苏法治报》施燕华 丁冬兰)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