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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钱存入他人银行卡怎么办?

2023-12-15 16:26:57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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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粗心大意把钱存进陌生人的账户里,该怎么办呢?近日,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纠纷给出了答案。

郭某系网约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拾到了他人遗落在车上的银行借记卡一张,因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所以就将该银行卡放在车里,之后就忘了这件事。

11月10日,郭某到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时,误将捡拾到的银行卡当作自己的卡,将5300元存入了捡到的银行卡里。存款后,郭某迟迟未收到存款入账短信提醒且在次日买东西付款时被提示支付失败。到银行查询,他才知道自己存错了卡,但银行已无法撤销操作。

11月13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查询,得知持卡人为李某。李某因涉及一起执行案件,该卡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其并不知晓他人向其卡内存款的情况,表示无法帮助解决该问题。11月16日,郭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郭某的起诉材料后,法院第一时间与李某取得联系,向其说明事情的原委,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某返还郭某的存款5300元,郭某返还李某的借记卡。

释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请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利益,受益方也有返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该法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该法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该法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或到银行办理转账时,要仔细核对账户信息,避免出现转账错误。发现转账错误时,应及时向银行反映,尽量撤销业务。发现无法撤销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如不能追回转款,要做好对方身份信息的收集、证据材料的保存,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拾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无法联系到失主的,应转交公安机关,不得私自保管或占为己有。

(2023年12月15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王宗菊)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