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首例AI绘图著作权案一审落锤

法院:图片具原创性 判赔500元

2023-12-07 13:55:29 来源:《法制文萃报》
分享:
-标准+

案涉图片(来自判决书)

当下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基于各类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图片产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属于各界普遍关注的交叉学科问题。

11月27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人工智能(AI)绘图著作权纠纷案”一审落锤,判决结果引发热议。法院认为,原告李某通过开源软件制作的图片具有原创性,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据此认定被告刘某侵害了原告李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的原告李某为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的使用者,通过输入提示词“创作”了涉案图片,并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自己的小红书平台上。而被告刘某则为一名诗歌爱好者,在自己的百家号“我是云开日出”上发布诗歌时,使用了李某通过AI生成的上述图片作为插图,且图片未标注来源。之后,李某以刘某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不少媒体报道称,该案是国内第一起“AI绘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今年8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曾吸引了大量网友在线直播观看。法院一审作出支持AI绘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后,学界认为这对AI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

使用开源模型制作了具有艺术美感的图片

原告李某绘图所使用的工具,是一款可下载的名为Stable Diffusion的AI绘图模型。一键启动上述绘图模型工具后,李某还进行了以下一系列操作:

输入正向提示词,如:梦幻般的黑眼睛,红褐色的辫子,均匀,长腿,长筒袜,软对焦等(记者注:实际操作中为英文词语,下同);输入反向提示词,如:畸形,突变,糟糕的比例,不协调的身体等;随后设置相关生成参数,即可得到相应照片。

另外,根据原告当庭展示的效果来看,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模型生成的图片也不同。据称,目前网上开源作者们免费提供的模型高达数万个,用户可自由选取所需要的模型下载创作。

原告李某最终生成的案涉图片,是一张身着古风白衣、扎着长辫、面容柔美的女子半身图像。今年2月26日,李某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并注有AI插画、写真、少女等关键词,之后获得大量观看和点赞。

今年 3月2日,被告在百家号账号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其中所使用的 5 张配图,第一张为原告李某制作的涉案图片。被告在百家号的账号拥有4万多粉丝,并获赞20余万。

法院归纳三大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中,法庭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第一,案涉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第二,原告是否享有对该图片的著作权?第三,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的案涉AI绘图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问题,法院主要从是否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和是否属于智力成果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从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

此外,法院还认为,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对该图片的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而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而本案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基于上述论述,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刘某发布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同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目前,该判决还未生效,当事人是否上诉尚不得而知。

判决带来更多深层次思考

记者注意到,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品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讨论仍存在不同声音。正方的观点基本和法院的判决思路一致,认为使用者基于人工智能模型绘制的图片,从独创性、表达等方面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并不能凭借自由意志决定生成内容,使用者输入的是文字提示和描述,不是美术创作等。比如,宁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军律师就认为:“涉案开源模型只是涉案图片的生产者,并不是创作者,它所执行的不过是设计者或操作者的意志,无论该人工智能有多智能,它始终按照既定的程序、算法、规则进行运作,究其本身并未突破人类辅助工具的范畴,不能完全独立自主生成物品。”

此外,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其中一个理由是,“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在其提供的许可证中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可以认定设计者对输出内容不主张相关权利”。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夏志泽律师指出,这不禁让人想到,如果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没有作出弃权表示时,如何认定生成图片的作者或著作权人?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能否对他人利用其模型完成的作品主张著作权?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人员如何避免侵权风险?这些问题的界定极有可能会对人工智能行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在这个假设下,上述问题不得不引发人们对著作权法更深层次的思考。在人工智能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著作权法该如何回应技术的发展,适时更新或调整相关理论和规定,真正做到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大问题。”夏志泽律师表示。

2023年12月7日《法制文萃报》记者 彭飞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