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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不满公然散布他人不实信息

法院:构成名誉侵权,需道歉赔偿

2023-11-08 16:31:25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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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更加注重对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保护。那么,如何判断对方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自身名誉权?近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离婚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为我们带来了答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夏某系熊某的母亲。2019年5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王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熊某离婚。为发泄不满,同年11月,熊某来到王某工作的确山县某中学门口,向学生及家长散发以被告夏某名义撰写的材料,指控王某利用婚姻骗取钱财,控诉其道德败坏,并找该校领导和县教育局反映情况,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无奈下,王某起诉熊某,索赔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公民享有结婚和离婚自由,原、被告的婚姻能否继续维持,在于两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应正确看待婚姻,冷静处理后续事宜。

本案纠纷产生时,两人的离婚案件已在该院审理中,对被告熊某、夏某关心的财物问题会作出相应判决,如对判决不服,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然而,被告熊某在该案未经法院审理、情况不明的情形下,就在原告王某的工作地散发其“道德败坏、骗婚骗财”的不实材料,且向单位领导及教育部门反映不实情况,由此引发的舆论指责势必会使作为教师的王某难以承受,其名誉将受到损害。该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被告熊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熊某向王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将道歉信副本公开张贴在某中学公告栏(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同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提醒

名誉是人们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和才能、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以及特定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内在感受,是社会成员对特定公民积极的评价或特定公民自我实现价值认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保持自身名誉不为其他社会成员不当贬损并在自身名誉遭到不当贬损时予以保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熊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熊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责令熊某将道歉信副本公开张贴出来,既是为王某消除不良影响,也是对公众的一种警示。

(2023年11月8日《河南法制报》苏占明)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