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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为何要赔钱?

2023-10-25 16:54:28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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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一起酒驾发生事故案件赔偿保险金10万元。

某单位为甲某等147人投保了“员工关爱”团体组合保险,保险公司向某单位签发了保单和保险条款,保险期间,甲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死亡,甲某继承人作为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甲某属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死亡,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故拒绝赔偿。甲某继承人为此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投保声明书》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且鉴于本案投保人系单位,被保险人数达147人之多,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的说明义务应针对具体的自然人,《投保单》《投保声明书》虽加盖了公章,但没有具体经办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不能证实投保人已知晓该免责事项,更不能证明经办人代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告知了147名实际支付保险费的员工。

同时,《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以及《投保声明书》中虽然有提示内容,但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用明显标志来显示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送达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故案涉意外保险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甲某继承人因甲某意外死亡的保险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但保险公司仍需完成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其免责、减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且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当仅对投保人说明,还应对被保险人说明,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完毕说明义务,否则免责、减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2023年10月25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张娅萍)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