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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不和,母亲卖房养老 女儿还要不要付赡养费?

2023-10-24 16:36:55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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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她老不来看我,所以我一气之下卖了房子。”方阿婆说。

“她卖了房有钱傍身,为什么要我付赡养费?”秦女士道。

因为赡养问题,方阿婆和秦女士这对母女常有龃龉。近日,方阿婆将女儿告上了法院,讨要每月500元的赡养费。而7年前,方阿婆私下卖掉了自己的住房一事,成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母亲:不看望就卖房

方阿婆告诉法官,秦女士是她的独女,18年前她与丈夫离婚,她与女儿的关系也越来越淡薄。“她的爸爸去世了15年,这些年里她只来看过我大约10次,而且每次来一会儿就走了。”方阿婆说,为了让女儿前来看望,她甚至提出若女儿不常过来看望就将名下房屋出售,但女儿对此表示无异议,并于2012年书写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出于气愤,方阿婆于2016年将名下房屋以98万元出售,其中60余万元用于炒股,现亏损20余万元,其余款项曾借给他人几万元。

方阿婆表示,她现在每月退休金4500元,租房居住。“我患癌已30余年,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心脏也不好,需常年用药。”方阿婆伤心地说,女儿有钱,但对她不闻不问,因此她要求女儿支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对于母亲的指责,女儿秦女士也是一肚子怨气。她表示,母亲多次请老娘舅协调,并起诉她,双方曾达成母亲不卖房、她每月支付200元的调解方案,但母亲还是在2016年背着自己将房屋出售,还将100余万元的售房款投入股市,并一直骚扰她要钱。也正是因为卖房一事,双方关系逐渐变差,导致她这15年来确实看望母亲不多,但她也曾发短信、打电话给母亲,还委托舅舅、阿姨经常看望母亲。“我妈妈平时以买菜、看病、交房租没钱等为由向舅舅、阿姨要钱,实际上这些钱都是我出的。”秦女士说,“今年春节,我们还一起聊天说笑,我给了她2000元,她说我养家不容易,没要这笔钱。”

对母亲再次状告自己,秦女士非常不理解,在她看来,母亲有生活自理能力,每月退休金已涨至5000元,还有售房款,并租了月租金2500元的两室一厅房屋,不缺钱。母亲患癌是在30年前,并未复发,也未就癌症看病配药,她自述的药品也不贵,且有医保,对她经济不构成压力。秦女士表示自己每月工资8000元,还有一个正值读初三的儿子,平时需要补课,丈夫也被裁员了。她自认已尽赡养义务,因此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查明,2012年7月,秦女士书写放弃继承方阿婆遗产声明。同年9月,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女儿每月转账支付200元作为母亲的零花钱,平时女儿有空闲时间要多看望母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阿婆母女因家庭矛盾而长期关系不睦,并发生过诉讼,而方阿婆年事已高,独自居住,故在母女交往存在现实障碍的情况下,更需要子女通过适宜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秦女士一方面认为无理由向方阿婆支付赡养费,另一方面又反映已亲自或委托亲属看望过母亲、与母亲交谈甚欢、母亲要钱时均给了。既然秦女士欲以上述行为表明已尽赡养义务,则她仍应一如既往承担起赡养之责,无理由予以中断,而她提出的子女抚养、母亲出售房屋等情形亦非免除其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当然,考虑到双方业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赡养事宜作出过安排,因此法院确定秦女士按月支付赡养费200元。法院希望秦女士作为子女,在经济上供养原告的同时,也要在精神上多关怀、慰藉老人,放下芥蒂,包容体恤,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而方阿婆亦应充分尊重、体谅子女,正确处理、修复双方关系,合理进行财务处置,真正实现颐养天年的愿望。

(2023年10月24日《上海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