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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黑”猪蹄

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2023-10-10 16:07:52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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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人为了蝇头小利“念歪经”“走歪道”,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低价购买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的进口冷冻生猪蹄,并在市场内大量销售。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许可的进口冷冻生猪蹄案件,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3名涉案人员徒刑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对涉案的4吨多“黑”猪蹄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夫妻俩购买6吨“黑”猪蹄销售

“最近猪肉涨价,外面肉摊上进的猪蹄好贵呦,利润太低了!”在彭州市某菜市场经营生肉生意的李某夫妇为牟取更多利润,多方打听,联系到了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市场无证经营冷冻食品的陈某某。

“猪蹄好多钱?”李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问道。“猪蹄340元一件。”陈某某回答称。“你这个价钱有点高了,不是很想要,有没有便宜一点的?”李某又问。“过几天有批进口猪蹄,前段时间德国那边有猪瘟疫情,不过这个肉没有问题,我这边有手续,如果你要的话就给你留下。”陈某某表示。李某回复道:“行吧,价格合适我们就长期合作。”

随后,双方达成合意,李某以315元每件的价格向陈某订购600件共计6吨的“进口猪蹄”,并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18万余元。

进货后,李某将该批“进口猪蹄”存储于自家所建冻库,由妻子周某在菜市场自家肉摊予以销售。两人经营的摊位生意又火了起来,不仅在市场上直接销售给群众,还有一些餐馆因李某夫妇所售猪蹄价格低慕名而来采购。

销售“黑”猪蹄已获利近5万元

2021年6月9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冻库例行检查,查获尚未销售的德国进口冷冻生猪蹄共计4437.65千克,这时,李某夫妇已经销售无手续的“黑”猪蹄1.5吨多,销售金额近5万元,这些冷冻生猪蹄均没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没有在“川冷链”录入追溯信息。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周某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7.6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另外,3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同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3名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9995.2元,并在彭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的不合格肉类可能携带大量致病菌、寄生虫,存在传播疾病的隐患。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即犯罪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疾病,就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长期在市场内从事冻肉制品的销售活动,在明知经营过程中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关的查验义务,足以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对于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同时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惩罚性赔偿金,高额的违法成本让犯罪人员深刻吸取教训,也对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必须严格恪守法律底线、坚守社会责任,任何以牺牲食品安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的经营和发展都是短视的,终会自尝恶果。同时,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贪图便宜购买过低价格食品,并且积极发挥社会监督责任,共筑食品安全防线。

(2023年10月10日《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