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生母丢下2岁女儿外出打工
小雪(化名)出生于2018年3月,生父情况不详。2020年,小雪的母亲薛某与宋某登记结婚。小雪2岁时,薛某离家外出打工,小雪被交由宋某抚养照顾。
后来,宋某起诉薛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小雪由薛某抚养教育。薛某收到判决书后,承诺10天内领回女儿,可她的诺言却迟迟未能兑现。宋某及近亲属均表示拒绝抚养小雪。
生而不养的薛某,其行为违法且失德,让人愤恨。尚年幼本应享受父母呵护的小雪却面临无人监护之境遇更是让人忧心。
在对薛某多方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楚雄州儿童保护中心将小雪代养至今。
判决
撤销生母的监护人资格
日前,云南省楚雄市民政局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薛某对小雪的监护权。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随即与薛某取得联系。交谈中,法官了解到,薛某目前没有固定收入和住所,如今即将组建新的家庭。
“那你的父母呢?他们也不能抚养小雪吗?”法官问。
“我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他们和我哥一家共同生活,对这事也做不了主。”薛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小雪的监护权。
薛某不履行对小雪抚养照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从有利于保障小雪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撤销薛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楚雄市民政局为小雪的监护人。
释法
让未成年子女陷入危困状态可撤销监护权并指定监护人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使未成年子女陷入危困状态,法院撤销监护权并指定监护人,能起到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
那么,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其是否可以不再履行抚养义务?答案是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那么,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
答案是可以的,但要依据法律规定、视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2023年9月27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晓钰)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