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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45块井盖 判刑三年

2023-09-27 15:37:10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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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吃人”现象屡屡发生。2020年3月,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法益。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盗窃窨井盖的案件。

2022年12月1日至8日期间,宋某某先后六次骑三轮车至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盗窃下水道盖板22块;2023年2月12日、13日凌晨,宋某某先后两次骑三轮车至徐州市鼓楼区九龙湖地铁站2C号口外,盗窃地铁站人行道上的下水道盖板13块;2023年2月14日凌晨,宋某某先后骑三轮车至徐州市鼓楼区惠工西路自助洗车站前、彭城五交化西门台阶下,盗窃下水道盖板10块。经鉴定,上述45块被盗下水道盖板合计价值18752元,均被宋某某随机转卖给路边的废品收购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处的下水道盖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法官在此提醒,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还有可能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26日《江苏法治报》通讯员 韩正元 张乔)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