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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09-15 16:09:50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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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马路派出所联合该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查获被非法捕捞的江鱼70余斤、禁捕工具1套。

案情 

父子电鱼被抓正着

案发当日10时许,该所民警到马路村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巡逻防控时,发现该村村民丁氏父子在硝厂河里面使用电瓶电鱼,便立即上前询问。

经丁父主动交代,当晚其和儿子丁某两人到硝厂河用电瓶电鱼,丁某已经把鱼送回家了。

随即,民警赶到丁某家,当场查获父子俩使用的捕鱼工具电瓶1个、渔获物70余斤。经带回讯问,丁氏父子对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释法 

破坏自然资源可能构成犯罪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人会铤而走险破坏生态环境,为获取利益不惜破坏自然资源,而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3年9月15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甘仕恩)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