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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手腕一方骨折 对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2023-09-08 16:02:31 来源:《河北法治报》 -标准+

小马和小刘是同班同学。课间休息时,小马与小刘玩掰手腕,结果造成小马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小马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小马的家长和小刘的家长双方因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小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掰手腕活动系典型的对抗性文体活动,当事人作为参与者理应对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文体活动的进行,促使参加者莫任性、守规矩,让法理情理更好地融合。

本案中,小马自愿与小刘进行掰手腕活动,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小马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时,即将年满十八周岁,虽未成年,但根据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应该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小马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应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小刘与小马掰手腕时,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强迫行为,对小马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马要求小刘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刘父母作为小刘的监护人,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本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即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之,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自甘风险这一抗辩事由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领域,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但对于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的,侵权人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进行抗辩。

(2023年9月8日《河北法报》刘景宽)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