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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作业员工午休时中暑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23-08-24 16:56:13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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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正值酷暑盛夏,由于工作性质不得不在户外劳动的某电力公司员工在午休时中暑身亡,然而某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纠纷案,认定某电力公司员工死于热射病,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某电力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在约定的保险期内,某电力公司户外施工人员吴某于2022年8月某日19时被发现死于施工地附近的树林。事故发生当日及前两日,当地最高气温为37℃。吴某死亡系热射病和日射病所致,发病时间为14时,死亡时间为18时。事故发生后,某电力公司向吴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之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拒赔,某电力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某电力公司主张,该公司为吴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险,事发后,该公司已对吴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因此,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吴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且吴某死因属于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免责条款中“疾病”情形,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系户外工作人员,其发病至死亡期间属于工作时间,死亡地点属于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其死亡原因为日射病、热射病,这两种病均为重度中暑,是持续在高温下从事体力劳动所致,属于工作原因所致,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虽然某电力公司同时投保的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中有“疾病”情形,应当理解为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而本案吴某致死的疾病显然是因工作所致,不应属于附加险的免责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户外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乃至死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险时,工作的时间、地点、原因等问题是审理的重点。

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含准备和结算工作时间、雇员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等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就户外劳动者而言,为规避夏季高温,错峰作业、适当延长午休时间是保护劳动者的必然要求,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范畴。

户外露天施工的劳动者所处工作环境大多无遮蔽物,遭遇极端天气就近找地方暂避是本能,不应对其苛责。本案中将午休纳凉地认定为工作地点,是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

对于因工作导致的伤害,要综合伤害成因、工作性质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认定。

(2023年8月24日《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