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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母姓无法享有村集体收入?

法官:村民自治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2023-08-15 16:58:55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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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入分配未成年人也有份,难道因为随母姓就不满足分配条件?就不能参与集体收入分配?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梁某某生于2021年5月7日,同年6月随其父柏某某至老家小红村一组(村组系化名)落户。其母姓梁,户籍并不在该组。

近日,小红村一组开始制定该村组80亩土地2022年和2023年集体收入的分配方案,规定:本组小人口(未成年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必须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父亲或母亲)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必须随家庭户主(父亲或母亲)姓。

据此方案,梁某某因随母亲姓“梁”,且母亲户籍不在小红村一组,不满足分配条件,无法参与分配。

多次协商无果后,其父柏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红村一组2022年和2023年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的第一条第二款;判令小红村一组给付2022年和2023年集体经济收益共计4396.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某系被告小红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收入分配权。此外,原告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选择随母亲姓氏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小红村一组从宗族观念出发,作出的2022年和2023年的分配方案中关于分配对象“要随该家庭户主姓,也就是小人口(未成年人)不得随不在小红村一组的爸爸姓或妈妈姓”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其拒绝原告参与分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有权获得2022年和2023年可分配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小红村一组2022年和2023年《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的第一条第二款,判决被告小红村一组支付原告梁某某集体经济收益4396.39元。

释法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是体现村民集体意志、实现村民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实现的重要途径,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有力手段。

但是,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法定权利,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收入应由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个人的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无论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在我国都具有伦理基础。据此,本案中原告选择随母姓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要求。

本案中,被告村组以宗族观念为由,对参与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姓氏做出限制性规定,虽然通过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但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文中涉及村组、人物均系化名)

(2023年8月14日《云南法制报》赵鑫 陈功)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