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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路边玩耍致人受伤谁担责

2023-08-14 16:25:51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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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6月5日17时许,王小某(8岁)在门面房门口的人行道上玩耍时,用脚将地面上的易拉罐踢到非机动车道内,此时张某恰巧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与易拉罐发生碾压后摔倒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张某与王小某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要求王小某及其监护人王某和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王小某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王某、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要求过高,予以调整,故判决王某、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官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防止未成年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2023年8月11日《江苏法治报》吴红云)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