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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把水泼在医院走廊致他人伤残 责任谁来担?

2023-06-19 17:29:18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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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上的水渍摔倒致残,近日,重庆市江津区的当事人将医院和洒水者告上法庭。

58岁的李阿姨在某医院陪同照顾脑梗住院的丈夫。一天清晨,她从病房到洗碗区清洗餐具,刚到走廊,脚下一滑便摔倒在地。李阿姨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对李阿姨进行检查。经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医院调取事发时的公共监控视频发现,当天7时29分,医院的保洁人员打扫完走廊。然而一分钟后,另一位住院的病人老张手持漱口杯出现在走廊上,随后顺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地上。半分钟后,李阿姨出门洗碗正好踩到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近日,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上,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3年6月19日《云南法制报》江法宣)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