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广告牌脱落砸伤人,为何三方均需担责?

2023-06-06 17:37:17 来源:《云南法制报》
分享:
-标准+

近日,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广告牌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处广告牌所有人和使用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24万余元。

案情 

广告牌脱落砸伤环卫工人

秦某在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有2间商铺。2021年11月22日,秦某将商铺出租给张某、梁某合伙经营饭店。2人在商铺卷帘门上方长约6米、宽约1.5米、厚约1米的木制广告牌上贴了一层广告布,将原有的商铺广告布覆盖。

2022年6月1日,2人将饭店转租给李某经营,李某将饭店名称进行变更,并在广告牌上重新贴了一层广告布。

同年6月6日,环卫工李某某在饭店前的人行道上打扫卫生。11时20分许,当李某某打扫到饭店广告牌下方时,广告牌突然脱落将其砸倒,致其身体受伤致残,造成经济损失248722.05元。

判决 

房主、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牌脱落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秦某作为广告牌所有人,对广告牌未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将商铺出租给张、梁二人时,对广告牌的安全隐患、管理使用等事项未作相应约定,秦某对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张、梁二人作为商铺的第一承租人,在使用广告牌期间未对广告牌进行管理维护,将商铺转租给李某经营时对广告牌的安全隐患、管理使用等事项亦未作相应约定,张、梁二人对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应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商铺的次承租人,事故发生时是广告牌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其管理使用广告牌期间未对广告牌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进行全面检查,未尽到适当的管理、维护及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释法 

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4名被告作为脱落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对广告牌脱落致李某某损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广告牌安全事故频发,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广告牌的巡检维护,杜绝安全隐患,严防坠落伤人。

(2023年6月5日《云南法制报》闵以荣)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