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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装电动三轮车出事故 后果自行承担

2023-06-06 17:37:17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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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单某从被告郑州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并对该电动三轮车的电机、控制器、下盘、车架等进行了大幅改装,加装了自卸和自吊装置。后单某驾驶该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经鉴定属于轻便型正三轮摩托车,交警认定单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单某认为,涉案电动车生产商——安阳某车业公司未就其生产的车尽到合理标示及充分安全提醒等义务,某商贸公司对其销售的电动三轮车未尽到检测、充分提醒等义务,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以两公司为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

安阳市某车业公司辩称,其和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案涉车辆是郑州某商贸公司从第三人处回收的二手车。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所有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郑州某商贸公司辩称,其在原告购买车辆时明确告知其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未尽到提示义务。原告知道案涉车辆是二手车车架,而非新车,购车后违法对车辆进行改装,致使案涉车辆整体性能发生根本改变,最大车速和功率均提升很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原告未在规定车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上述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单某提交的发票非其购车时出具,出厂合格证亦无法确定系某商贸公司于单某购车时出具,不足以证明二被告未尽到合理表示、充分提醒等义务。原告对案涉电动三轮车进行大幅度改装,导致车辆外形、长度、速度及性能等均发生改变。案涉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的车辆系经其改装后的电动三轮车。原告改装车辆并驾驶上路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最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单某的诉讼请求。单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电动三轮车以电为燃料,既便宜又清洁,体积相对较小,减少了堵车的可能性,因此成为很多人首选的交通工具。但是,电动三轮车也有一定的风险。要注意,千万不能私自改装电动三轮车。《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三轮车被非法改装后,未经过安全性测试,交通事故发生时会增加人身损害。

本案中,原告对涉案电动三轮车进行了大幅改装,改变了车辆原有的外形、长度、速度及性能等,该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原告驾驶改装后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存在过错。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兼南曹快审速裁团队团队长朱宏扬提醒:在购买电动车时,应当注意审核车辆材料,确定车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擅自改装。如果电动车超过了国家标准中关于非机动车的界定范围,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而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产生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风险。

(2023年6月6日《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徐晓艳)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