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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用卡出借朋友套取资金 法院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2023-05-19 16:55:03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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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可能都遇到过朋友急需借钱,但自己恰好没有的情况。于是,有些人便会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透支消费。此种情况下,有借条和转账记录,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呢?

案情 出借信用卡 朋友无力偿还

王某与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黎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王某手上没有现金,便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给黎某使用。

2018年8月28日,黎某向王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某建行信用卡,此卡从借卡之日起所有消费行为均与王某无关,每月由本人按时还款,不得逾期,所有款项归还后,还卡取回借条。”

此后,王某又陆续将自己名下的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张信用卡及网贷平台账户交给黎某管理使用。

2021年9月后,黎某开始逾期,上述信用卡及网贷欠款均由王某偿还。至本案审理时,尚有广发银行和兴业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43387.86元未偿还完毕。

判决 双方借贷合同无效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将自己名下信用卡、网贷平台账户借给被告黎某使用,其向被告黎某出借的资金是信用卡内及网贷平台的资金。

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所以信用卡资金属于信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原告王某将名下信用卡及网贷平台账户出借给被告黎某使用,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关于借款利息,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

释法 出借信用卡存在较大风险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透支小额现金的一种金融工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信用卡所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违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其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无效。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因转借信用卡给银行造成损失的,信用卡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还将面临信用惩戒风险;如果无法向实际使用人追偿,转借人将自食其果。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因此,持卡人在信用卡持有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要出借、买卖、出租信用卡。

(2023年5月19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方淑敏 通讯员 吴绍梅 )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