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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被铁门砸中身亡,谁之过?

法院:房东担责35%,承租单位担责55%,物业担责5%

2023-05-12 17:42:46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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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某工业园门卫鲍某在关闭公司大门时,被失修铁门倒塌压住,于次日早晨被发现死亡。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纠纷案件,依法审定各方所担责任。

上海某机电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制造公司”)承租某资产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某工业园区的房屋多年,租赁范围包含围墙和大门。上海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上述工业园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为工业园区提供保安、保洁、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

2021年11月中旬的一个晚上,机电制造公司门卫鲍某在关门时,被突然倒塌的铁门压住,因物业公司巡逻人员也未及时发现,且园区门口路灯不亮,致使鲍某未得到及时救治而身亡。

次日上午6时49分许,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发现事故后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经现场勘察,排除他杀,认定鲍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鲍某家人遂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机电制造公司、资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资产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有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和维修的义务;机电制造公司作为房屋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有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和维修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主要应从是否已完全履行其物业服务内容,若未完全履行,该过错是否与鲍某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考量。

在租赁期间,机电制造公司疏于排查案涉大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也未要求资产公司对大门进行维修;而资产公司在案涉房屋及设施已经使用多年的情况下,也未对案涉大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防范。物业公司未尽到“夜间防范性巡视”及未保障路灯照明,客观上降低了鲍某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被救助的可能,与鲍某最终死亡后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资产公司,还是机电制造公司、物业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双方的租赁期限,案涉大门的使用年限、资产公司及机电制造公司离“危险源”的远近等因素,酌情确定资产公司对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机电制造公司对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此外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虽然物业公司的行为与鲍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其与机电制造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其未尽到“夜间防范性巡视”及未保障路灯照明,确实从客观上降低了鲍某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被救助的可能,与鲍某最终死亡后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其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

而鲍某长期在机电制造公司担任门卫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涉案大门的开关,应该说鲍某对大门的情况最为了解。在涉案大门已经使用十余年,存在磨损或安全隐患,其应及时报修或审慎使用。从事发经过、现场情况等因素看,鲍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法院酌情确定其对损失自行承担5%的责任。

(2023年5月12日《上海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周宇翔)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