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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种树引发诉讼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做不得

2023-05-08 18:56:31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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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种植的椿树高度超出保护范围,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村民马某某与供电局协商后,将椿树修剪至安全距离以内。当椿树生长茂盛再次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供电局将椿树修剪、采伐后,被马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却遭到供电局反诉。近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并调解该案。法官提醒,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情 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被修剪 村民起诉遭反诉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于1992年建设的220kV供电线路,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石江村村民马某某1999年承包的村集体土地上方经过。近年来,马某某开始在承包的村集体土地上种植椿树。2018年,因马某某改种的椿树高度超出保护范围,危及相关线路段的电力设施安全和群众生产安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与马某某协商后,于2018年11月签订了《林木砍伐补偿合同》,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将椿树修剪至安全高度以内。

2022年3月30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工作人员在巡线检查时发现,该线路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椿树生长茂盛再次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便又对区域内的椿树进行修剪、采伐。事后马某某认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侵犯其财产权利,起诉要求予以经济赔偿。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提出反诉,认为马某某种植椿树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且马某某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林木砍伐补偿合同》,请求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被彻底砍伐。

调解 影响电力设施安全树木被清除 供电局补偿村民2.5万元

经安宁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将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区域内,马某某种植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砍伐清除,由马某某将地下树根刨除;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一次性向马某某支付25000元补偿款;马某某今后不得在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石江村220kV段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种植任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

释法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近年来,种植高秆植物、野蛮施工、违规垂钓等影响电力安全的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事故频发,轻则引起线路跳闸、倒杆断线,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用电;重则引发火灾触电等事故,危及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制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2023年5月8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姜燕萍 通讯员 冯琳琳 高喆)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