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债务,债务人在写欠条时就动起了“歪脑筋”,故意将欠条上的名字写错。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由于欠条上只有债务人错误的名称,债务人拒不承认欠款,无奈之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故意写错名字的被告偿还欠款。
案情简介
刘某与装修公司的老板王某某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壁纸、瓷砖由刘某自行购买,刘某在李某处选购了壁纸并当场交付定金。后经刘某、王某某和李某共同协商决定,刘某将剩余壁纸款结算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向李某支付剩余壁纸款。王某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款时间和内容,但落款写成了王某。后李某申请调取相关户籍信息并经当庭辨认,王某的户籍名为王某某。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刘某、王某某约定剩余壁纸款的付款方式,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李某为客户提供壁纸及相关的装修服务,刘某经验收同意后,理应由王某某支付剩余的壁纸款,现王某某未支付所欠的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某为李某出具的欠条虽落款为王某,但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王某即为王某某,故判决王某某偿还欠款。
法官提醒
该案中,王某某故意将欠款名字写成王某,违反了诚信原则,拖欠欠款不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欠条作为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凭证,结算、书写欠条应载明欠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接收欠条时应注意核实欠款人的真实姓名,并要求欠款人当面书写,以免欠款人找他人代笔并拒绝承认债务。欠条内容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欠款的原因。
(2023年4月26日《河南法制报》刘震 黄巍巍)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