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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焚烧秸秆被处罚

2023-04-24 17:33:28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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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发生一起在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当日,有人发现在红塔区南厂社区第六村民小组出现火光。红塔区研和街道值班人员、派出所民警、南厂社区干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发现是该组村民王某某、李某某在农用地焚烧秸秆。社区按村规民约对两人作出200元罚款处罚,派出所民警对两人予以警告,并开展了普法教育。

释法

放火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应遵守这些规定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出现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用火申请,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按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4月21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管继方)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