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已婚刘某与他人同居 法院认定为重婚罪

2023-04-23 19:08:22 来源:法治网
分享:
-标准+

故事梗概

被告人刘某与原配周某结识相恋,并在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阜田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内育有二子,婚姻关系至今尚未解除。此后,刘某独自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工作,并称自己已离异。工作期间,刘某与徐某相恋,二人同居后生下女儿刘某一。经调查,刘某与徐某长期在中山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彼此以夫妻相称,共同抚育女儿、孝顺老人、人情往来、走亲访友。虽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亲属及一般群众均认为其二人为夫妻关系。2022年10月,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重婚罪是指行为人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尚未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又与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了伦理道德和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依法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解读

事实婚姻与同居

社会上有好多人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节点有一个惯性思维的泥沼。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依据《婚姻登记办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明知他人有配偶没有与之结婚的是否涉嫌重婚罪?

目前,在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没有结过婚的人涉嫌重婚罪的认定进入了一个惯性思维的泥沼,将2013年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一直沿用至今。该回复的内容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回复废止的理由明确告知:“婚姻登记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法条把“重婚”和“结婚”分别附属在不同的条件下。准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就会得出正确的结论,重婚虽然违法,但是否涉嫌重婚罪是需要区别对待,有配偶重婚的涉嫌重婚罪,没配偶的重婚只有领了结婚证才涉嫌重婚罪。

同居者提出离婚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该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天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