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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无明确赠与表示的大额资金帮助 成年子女有义务归还

2023-04-21 17:39:18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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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系王某某的儿媳妇。2020年11月,王某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四个月后,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儿子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某随即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还有隔阂。2022年3月,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王某某主张该款项系借给李某某用于购买房屋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李某某并未将借款用于买房,王某某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均被拒绝。李某某辩称该款项系王某某用于资助其儿子和自己的家庭生活开销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的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买房名义向原告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某在收到案涉款项后第四个月便分居,后提起离婚诉讼,涉案款项一直由被告支配使用,并未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应由被告对此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大部分偿还义务。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

说法:

本案系亲属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双方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各自的诉辩主张。因此,对本案法律事实的认定应当充分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规则、生活常识进行理性分析。首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转款10万元,案涉款项数额巨大,与一般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不同。其次,相关证据中亦显示,未发生纠纷之前被告未对该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买房的借款,相比被告的辩解,更为符合一般社会认知观念,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借款。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被告李某某应返还借款以及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现实生活中,父母不仅仅养育子女长大,往往在子女成年、结婚之后帮助其买房、买车,帮忙照看孙子女,甚至直接给付金钱等等。但对于子女夫妻关系恶化之后,上述财产处置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通过对证据的详细审查,结合生活经验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情况,准确判断涉案款项性质,进而作出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民群众朴素价值观的裁判结果,具有类案裁判的参考价值。

(2023年4月20日《河北法制报》单飞鹏 郭亚南)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