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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过户房产 男子变造判决书获刑

法官: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须担责

2023-04-19 18:00:09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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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变造判决书案件。施某某因篡改法院已送达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21年8月,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施某某与前妻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柏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两人共有,该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并生效。2022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到一家打印店,让打印店人员利用软件将该份民事判决书中表述的房屋位置和判决结果进行修改,将房屋变更为施某某个人所有。后被告人施某某持变造的民事判决书,到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修改后的共有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案发后,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已过户到施某某名下的房屋恢复登记为施某某和柏某某共同所有。

易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篡改人民法院已送达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故判处施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等是国家机关在一定领域和社会层面上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都将会影响到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进而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切不可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歪脑筋,以免受到法律制裁。

(2023年4月17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管继方)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