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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能退吗?

2023-04-17 17:14:40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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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卖方为了保证买方履行购房合同,一般会要求买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那么买主交纳定金后可不可以退呢?近日,云南省澄江市司法局凤麓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外地游客在澄江市购房未果退定金的纠纷。

王某夫妇来云南省澄江市游玩,被澄江市的气候、环境等吸引,决定在澄江市买房定居,并在房屋中介机构的帮助下,选中了陈某所有的位于澄江市金湖家园的公寓房。双方协商后以总价56.7万元成交,王某夫妇要求采取支付首付款后部分贷款的方式买房。在中介的引导下,王某先去人民银行查询了个人征信,在确定个人征信没有问题,可以贷款的基础上,王某夫妇与房主陈某签订了定金协议,并支付了5000元给陈某作定金,约定3天后签订正式购房协议,同时支付首付款。

签订定金协议后,王某夫妇在办理贷款时,发现其银行流水不符合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的贷款要求,无法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办理贷款。中介引导其去其他银行试试,但王某担心资金安全和后续风险,决定放弃购房,并要求中介协助其要回付给房主陈某的购房定金5000元。但房主陈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是王某不能贷款导致无法履行购房约定,违约的是王某,故而拒不退还定金。王某则认为中介存在工作失误,中介应该协助他把贷款程序全部走完,再签订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这样他们就能提前发现不能贷款的问题,就不会支付定金,也不会造成损失,中介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中介也深感委屈:自己辛辛苦苦忙了七八天,最终却因贷款的问题白忙一场。各家银行的贷款条件不一样,换其他银行也可以贷款,是王某不愿意尝试到其他银行贷款,单方面不想买房了。王某扬言如果房主不退还其购房定金,就让他们不得安宁,情绪异常激动。双方最终争执不下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引导下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房主陈某退还王某定金2000元。在陈某退还王某2000元定金后,当初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终止作废,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陈某可以自由买卖自己位于金湖家园的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请中介协助其继续去其他银行尝试办理贷款手续,在可以办理贷款的前提下,王某愿意继续购买陈某位于金湖家园的房子,陈某也愿意将金湖家园的房子卖给王某,并在最终的成交价格上优惠王某3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3年4月14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管继方)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