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试驾出事故 责任谁承担

2023-04-06 17:12:19 来源:《安徽法制报》
分享:
-标准+

近日,一女子在闹市区试驾汽车时,车辆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事后汽车经销商称,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她对此事肯定要担责。该事件引发热议,顾客签了试驾协议,汽车经销商就能免责吗?在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试乘试驾不适用租赁情形

日常生活中的试驾,就是顾客在汽车销售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乘坐想要购买的车辆,沿指定的路线驾驶,从而了解这款汽车的操控性、舒适度等。由于试乘试驾能让经销商更加直观地向顾客推销自己的产品,因此试乘试驾车辆也成为汽车销售市场一种非常普遍的营销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判断的核心要素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因此这也成为判断试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纠纷中,试驾人与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如何认定的两个要素。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关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况下责任承担的规定。从形式上看,试驾过程中,车辆完全由试驾人掌控,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似乎应由试驾人承担。但是,从“运行利益”的视角来看,试驾服务是经销商为了营销推广需要而推出的服务,是汽车销售的一部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销商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试驾者来说很不公平。

试乘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经销商将车辆交给试驾人驾驶,并非基于汽车销售合同的交付行为,此时车辆所有权还没有转移。试驾人是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经销商是该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

试乘试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租赁、借用情形有两点区别:第一,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权属分离,都发生了占有转移。占有是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支配之力,排除他人干涉。而经销商对试驾时间、路线都有一定的限制,且时间短暂,试驾人与车辆在时间上缺乏继续性。同时,汽车经销公司的工作人员通常会作为陪驾人,试驾车辆并没有脱离经销商的实际占有与控制,因此车辆的占有并没有转移至试驾者。第二,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产生占有转移的目的是为了体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试驾人更多是借助试驾来了解车辆性能。

因此,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造成试乘人损害的经销商应担责

试乘具有非营运性、无偿性的特点,汽车经销公司作为试乘服务的提供者,应履行提供合适的试乘车辆、配备专业的驾驶人员、选择安全的试乘路线、提供适合试乘的场地、试乘车辆必须有号牌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对于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首先作为经营者,汽车经销商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交通事故固然具有偶发性,汽车经销商无法预测交通事故,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如审查试驾者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如汽车经销商未详细告知试驾者涉案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的,就可以认定其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保障试驾者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试乘试驾协议,仔细检查车况。试驾人在与汽车经销公司签订试驾协议前,要全面了解协议内容,尤其注意其中规定的试驾人义务,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和乘坐,注意4S店相关工作人员的说明和提示。为了体现公平原则,试驾人也可以在试驾协议中设置追偿条款,以免在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过错程度较低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核心要素的背景下,即使试驾人签订了含有汽车经销商完全免责的《试驾协议》,也不能认定试驾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责任的划分还有赖于人民法院对双方过错事实的查明和过错程度的认定。消费者在与经销商签订试驾协议时,既要关注注意事项、免责条款,也要拍照保存协议。

(2023年4月4日《安徽法制报》秦鹏博)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