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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时能否被分割?

2023-03-31 16:21:32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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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持续推进,由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其中,离婚诉讼中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问题备受关注。那么,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记者走进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一探究竟。

张某(女)与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4月12 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7年5月1 日,何某某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某建设指挥部签订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就其所在村的房屋拆迁安置情况作出约定。根据协议,建设指挥部按照每人 47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对何某某家庭5名成员(何某某,何某某儿子、儿媳及两名孙女)进行安置或给予相应货币补偿。2017年6月13 日,张某户籍迁入何某某处。2021年4月21 日,何某某与建设指挥部签订新增人员货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载明张某为何某某方的新增人员,因选房时抓取到空号,按照每人 47 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共计625100元。且补充协议载明“新增人员安置不再抵扣原住宅面积,新增人员过渡费自落户之月起计算核发”。 2021年5月15 日,张某作为新增人员享有的货币补偿款及过渡费用共计678516.96元打入其名下银行账户。 2021年6月12日,张某向何某某转账支付58500元,并备注“过渡费”。

2021年8 月,何某某以与再婚妻子张某感情破裂为由,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被告张某与其婚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625100 元。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其因拆迁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本案原、 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某因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以及张某婚后作为何某某家庭新增人员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依法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原告何某某拆迁安置户下的新增人口,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其因拆迁安置获得货币补偿款625100元,系对其个人的安置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性,故对原告何某某提出的该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本案的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员额法官李晓辉表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济政发〔2014〕7号)等国家政策文件的精神可知,安置权益的取得是基于国家对失地农民房屋、土地等被征收或拆迁后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的保障,以不分男女老幼的方式给予每一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保障,这与何某某和张某的夫妻“协力”无关,因此,何某某获得的安置房权益与张某取得的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家事案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应分得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30日《山东法制报》记者 郭延冉)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