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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撞坏村里五百年老槐树

法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03-29 17:32: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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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古树名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司机马某承担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1年8月18日,马某驾驶重型货车,沿临清市八岔路镇前杨坟村一街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杨坟村街里时,不慎撞向道路一侧的古槐树,造成古槐树损坏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起到主要作用,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了解,马某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因百年槐树承载着村中数代人的深厚感情,事故引发了大量村民关注。经当地邢氏家族商议,要求马某方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后,邢氏家族27人遂将马某、实际车主及挂靠的物流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前,邢氏家族成员向法院提交了《聊城古树名木》。文件载明该槐树属于受保护的古树,已经有五百年的树龄。因不能明确该槐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故法院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某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现场勘察,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书,确认该古槐树的具体损失价值为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受损古槐树经鉴定损失价值为3万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案涉百年古槐树系邢氏家族成员的精神寄托,承载着村中邢氏家族数代人的深厚感情。古槐树遭受损害,邢氏家族27人作为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酌情按5000元计算。以上各项合计3.7万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判决中同时载明,原告要基于养护管理职责,将案涉赔偿款应用于树木维护、土壤管理、促根复壮等修复保护古槐树,不得用于非古树保护的其他用途。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慰藉受害人的感情世界。

古树名木有着自然生态和人文历史的双重价值,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质量、生活幸福感有着密切的联系。依山傍水而居,房前屋后栽植树木,我们的祖先有着植树造林的传统习俗。作为后人,每当路过祖先留给我们的古树名木,总会情不自禁地驻足仰望,因为它给人以亲切感和美好的遐想。可以说,古树名木承载了当地世代村民的乡愁记忆和精神寄托。

该案中,考虑到所涉百年古槐树系邢氏家族成员的精神寄托,承载着村中邢氏家族数代人的深厚感情;古槐树遭受损害,其所有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在本案判决中,亦明确了赔偿款的具体用途。法院通过该判决,为古树名木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让古树在法律的庇护下“老有所依”,枝繁叶茂,代代相伴。

(2023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王希玉 邓青)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