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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销售汽油要担刑责

2023-03-28 17:32:08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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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从油价上涨中嗅出“商机”,打起了“非法油”的主意,最终触犯法律。2月27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

2021年年底,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台加油机,自行焊接了一个1200升左右的油罐,并将油罐安装在普通民用面包车上。自2022年1月29日开始,何某私自购进汽油加装于改装的加油车内,并将加油车停放在商州区夜村镇某村,雇李某某操作加油机,向附近群众销售汽油。2022年2月12日,该加油车被民警查获。经查,何某共销售汽油2342.07升,收款16314元。2022年3月10日,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风险评估报告,认为何某与李某某在夜村镇从事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的作业行为,其非法改装的加油车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没有配备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具有引起汽油泄漏、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经营者本人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损害。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何某拘役五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点评

法官介绍,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也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不可随意出售,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方能进行经营。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法院审理的首起危险作业案件。

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中,何某、李某某非法买卖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也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险情,故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了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认清非法加油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每个“黑加油站”都是一颗定时炸弹,加油时要选择正规加油站,希望广大知情者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2023年3月28日《西部法制报》杨文贞 李煜)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