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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官为您解读

2023-03-27 17:25:15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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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率、有速度、成本低、诉累小”。近日,多名当事人在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体验到了小额诉讼的高效便捷。截至3月13日,该院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立案161件,结案11件。

案例一

“小额诉讼+云解纷”解“薪”忧

李某在张某承包的工地工作,工程结束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结算工资,虽然出具了欠条,但迟迟未支付。李某遂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在审查时发现,该案标的额仅为7750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被告张某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该案系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务工,为高效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通过网上调解的方式审理该案。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制作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电子送达。

案例二

“小额诉讼+调解”“薪”不愁

赵某受雇到王某的工地做工。工程结束后,王某由于无法当场结算工资便出具欠条给赵某,欠条载明欠赵某劳务费8680元,并承诺在2月15日前付清,但到期后一直未支付。近日,赵某诉至法院。

该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涉案标的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在立案当天就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于7月30日前支付原告赵某劳务费8680元及误工费400元。

此案从立案、调解、送达到结案,全程不到1个小时。

释法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单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小额诉讼案件为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2023年3月27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徐婉云)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