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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告吹 彩礼应否返还惹争端

2023-03-14 16:24:00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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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6月相识。两人曾在潘某家同居,赵某怀孕。同年9月,潘某给付赵某彩礼16万元,在商量婚礼时,赵某同意不买新车,提出将潘某父亲名下的车辆过户,潘某父亲不同意,婚事告吹。同年10月11日,赵某进行药物流产失败,于10月23日入河南省长葛市某医院进行中期人工流产,10月30日出院。后潘某及其父母诉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请求赵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认可收到礼金16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应酌情返还。因赵某不满18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赵某甲、邢某应承担返还义务。考虑到两人在潘某家同居时,赵某不满17周岁,潘某的父母对此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人发生关系未采取安全措施或不到位致赵某怀孕,存在过错;潘某对二人关系破裂承担更大责任;赵某系未成年人,两次流产对身心造成损害,综上,判决赵某甲、邢某返还潘某彩礼2万元。

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潘某与赵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潘某及其家人已向赵某给付彩礼16万元,可看出男方为缔结婚姻付出较多。在男方已支付大额彩礼的情况下,双方仍因车辆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分手,女方应对关系破裂承担较大责任。最后,虽赵某怀孕流产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但基于双方在同居时均为未成年人,双方的父母均负有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返还2万元彩礼过低,二审法院改判赵某甲、邢某返还潘某彩礼6.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男方赠与女方的彩礼,实际上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关系破裂的,女方应返还彩礼。生活中,父母应强化对子女婚姻嫁娶问题的教育,且不可以借机索要大额彩礼,导致“赔了”钱、伤了身心。

(2023年3月10日《河南法制报》徐晓勇 闫春丽)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