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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购置财产该如何定性

法官: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2023-02-20 17:45:38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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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因在离婚冷静期内对一方购置财产的性质及债务问题的争论亦随之出现。

基本案情

孙某(男)与张某(女)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10月13日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2022年11月23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孙某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2022年11月10日,孙某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13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之后,张某向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孙某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要求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车辆判归张某所有。孙某辩称,该车系其于离婚冷静期内单独购置,购车款系其自己向银行所借,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孙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张某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3万元债务应认定为孙某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期,防止草率、冲动离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单独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2023年2月20日《河南法制报》刘震 黄健)

编辑:张奕辰